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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安置钢铁煤炭行业职工方案

 时间:2016-09-02 15:35:28编辑:arince来源:我的钢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民政局、国资委、总工会: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民政局、国资委、总工会: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现将《广西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2016年6月21日

广西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钢铁、煤炭行业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为做好我区职工安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改革发展新理念,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职工安置工作要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分类有序、积极稳妥推进,维护好国家、职工和企业三方合法权益,促进职工平稳转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筑牢民生底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创新分流安置渠道,帮助职工平稳转岗,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民生政策托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任务

(一)多渠道分流安置

1.内部分流安置

(1)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和兼并重组后吸纳原企业职工的新企业,为了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职业培训,参照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确保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流安置支出事项解决后,统筹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2)对符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规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2.就业创业安置

(1)各地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要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根据职工就业需求拟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2)各地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3)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参照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的补贴对象和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确保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流安置支出事项解决后,统筹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助,40元/人·天,最高补助额度为840元。所需资金,在确保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流安置支出事项解决后,统筹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4)各地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加大创业平台建设力度,积极培育适应钢铁、煤炭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5)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300元。所需资金,在确保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流安置支出事项解决后,统筹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3.内部退养安置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并由企业代收代缴,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和个人均应在一次性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级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养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

(3)对上述退养前参加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4)退养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需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未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中没有明确退养人员的,不得享受以上关于内部退养人员的优惠政策。

4.公益性岗位托底

(1)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根据服务成效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

(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1.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3.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4.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三)政策扶持

1.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企业,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服务,帮助企业和职工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2.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保障领取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失业保险权益记录。

3.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经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愿申请,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低保认定机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5.对于工伤人员,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四、政策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以上各项政策适用于列入中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名单企业及其分流安置的职工。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信、财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预案。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16〕32号要求,尽快落实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代发生活费及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定机构,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各地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各层级职工协商沟通机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加强资金保障。对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自治区对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四)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协调驻地的中区直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并将驻地的中区直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本地就业工作规划,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五)强化风险监控。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相关信息的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本地区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特别是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决策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早做出研判和预案,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引导分流安置职工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要加大正面宣传,推广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职工安置工作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做好解读,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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