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 不增加企业负担
导读:今年7月1日开始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清费立税”原则,在停征、取消其他相关收费基金基础上,改革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不会加重企业资源税负担。此外,资源税征收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不限于矿产资源,自然资源也将纳入。随着全部矿产资源品全部纳入从价计征范畴,资源税立法改革也有望加快。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资源税改革通知,此次税改遵循适度分权的原则,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继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等矿产资源品进行资源税改革之后,包括铁矿、金矿、铝土矿等金属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以及海盐等剩下所有矿产资源,将从7月1日开始进行资源税改革。
从原来大致全国统一的从量计征标准改成各省有差异的税率,且从价计征。此次,资源税改革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清费立税”原则,在停征、取消其他相关收费基金基础上,改革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不会加重企业资源税负担。
目前,已经有部分省份公布了该省具体资源品征税税率。资源税基本为地方收入,改为从价计征,税收与资源价格波动挂钩,价格上涨,则税收增加;价格下降,则税收减少。随着全部矿产资源品全部纳入从价计征范畴,资源税立法改革也有望加快。
此外,资源税征收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不限于矿产资源,自然资源也将纳入。7月1日起,河北作为当前唯一进行水资源税改革的试点省份,将进行资源税改的探路。
在河北水资源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税总局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此外,各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可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税费平移税负略有下降
2010年起,我国陆续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分品目、分地区逐步推开,税改范围逐渐覆盖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种类。
2014年12月开始的煤炭资源税改革,确定了“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改革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
今年7月1日开始的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也遵循了上述思路,将覆盖剩余所有矿产资源。
根据今年5月份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将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各省税率在该幅度范围内)中列举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
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在实行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设立基金需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有设立收费项目的权力,实际中有不少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这次税改,在将矿产资源补偿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外,还要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
据财政部测算,此次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税费水平大致平移,略有下降。
赋予地方适当税政管理权
财政部给定了列明21种矿产税率幅度,比如铁矿资源税税率幅度为1%-6%,石墨资源税税率幅度为3%-10%。对于这21种矿产品,各省政府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税总局确定核准。
某东部省份财政厅税政处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他们搜集了近年资源税、相关收费数据,按照“税费平移、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经反复测算,也征求过行业、企业的意见,上报给财政部的税率基本未被调整。
河南省铝土矿建议税率定在7%。河南省地税局流转税处处长张营表示,铝土矿在河南省是仅次于煤炭的第二大矿产资源,经调查测算,该行业当前实际税费负担为8.86%。但在调查了解和广泛听取行业意见后,最终将铝土矿的建议税率定在了7%。
由于各省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各省资源税税率方案差异也很大。已经公布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如湖南详细列明的有25类矿产品,河南有43种,北京只有6种。
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对于矿产品从量计征资源税是区分不同品类,改为从价计征,且一个省内同一种矿产品适用同一个税率,是否会出现同一矿产在不同省税率差异较大、进而出现可套利的行为?
6月30日,在财政部举办的资源税改革吹风会上,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财政部、税务总局会根据各省上报的建议税率,以及近年实际收费情况,参考周边临近省份税率,对一些省份建议税率进行微调,就是考虑到这种套利的可能性。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资源税改革通知,此次税改遵循适度分权的原则。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上述21种列明的矿产品,允许地方政府在税率幅度范围内建议该省税率,不同省份允许有差异。
王建凡表示,资源税在从量计征的时候,不同地区税负就有差异。各地资源品位不同,资源离消费地距离不一样。此外,各省矿产资源收费项目不同,有中央设立的基金,也有地方设立的基金,各地存量基金项目不同,会使得各地从价计征标准有差异。
除了这列明的21种矿产品,还有更多未列明的矿产品。对于未列明的矿产品,财政部限制税率不得超过20%。仅列入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未列入这21种的矿产品,就包括玉石、金刚石、重晶石、石棉、天然碱等多种。
有地方财政系统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根据资源税改革方案,未列明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由于此次税改将地方合理的资源收费基金一并纳入,资源税收入规模相比以前有望增加。
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资源税改革在统一税政基础上实施适度分权,赋予地方政府确定部分资源税目税率、税收优惠及提出开征新税目建议等税政管理权,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兼顾处理经济发展与组织财政收入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统筹和保障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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