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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网约车新规定已经出台

 时间:2016-10-20 08:38:28编辑:arince来源:钢企网
  来源: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我市起草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

  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feedback@cdtaxi.cn,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二、信件邮寄

  以信件或快递形式邮寄至: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北二路17号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邮编610041),请在信封上注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年10月14日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 ”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五城区人民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属地网约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属地内网约车管理工作;二、三圈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是属地巡游车和网约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属地内巡游车和网约车深化改革和管理工作;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是我市五城区巡游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五城区巡游车深化改革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我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坚持全市统筹、城乡一体,通过制定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推进网约车有序发展。根据我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我市中心城区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期限届满按规定重新授予的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中心城区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期限届满按规定重新授予的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我市中心城区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六)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中心城区巡游车运价逐步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我市二、三圈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省、市出租汽车深化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巡游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者“成都市居住证”,并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应具有成都籍机动车行驶证(川A车牌),并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我市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完善服务设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二)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其在我市设立的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网约车车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我市定期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三)加强法制建设。加快《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四)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成都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出租汽车深化改革及维护稳定全面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我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公安部门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成都籍(川A车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五)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拟在本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预约出租客运”登记后,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我市巡游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一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我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我市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并保存服务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审验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始终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对不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逾期未审验、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或已经达到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并及时提请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等记录,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解除与该驾驶员的合同或者协议,并及时提请驾驶员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连续12个月内因服务中违约被核实达3次及以上的;

  (二)驾驶证1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以上的;

  (四)组织、煽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的;

  (五)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

  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乘客因乘坐网约车引发矛盾纠纷,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并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建立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及时处理乘客失物查询,并在48小时内答复。对驾驶员涉嫌侵占乘客财物的,应及时上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得巡游揽客,也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驻点候客区域揽客。网约车营运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其经营区域为巡游车许可的经营区域。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并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应当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五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网约车车籍所在地、网约车驾驶员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网信、发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五、二十三、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六条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编辑者:zhu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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