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比1-5月份回落0.9个百分点
一、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
2016年1-6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46631亿元,同比名义增长6.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0%),增速比1-5月份回落0.9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投资31149亿元,增长5.6%,增速回落1.2个百分点。住宅投资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66.8%。
上半年房地产开发投资46631亿元同比增长6.1%
1-6月份,东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26589亿元,同比增长4.6%,增速比1-5月份回落1.4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投资9747亿元,增长10.0%,增速回落1.6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投资10294亿元,增长6.5%,增速提高0.7个百分点。
1-6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66975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5.0%,增速比1-5月份回落0.6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施工面积459444万平方米,增长3.4%。房屋新开工面积77537万平方米,增长14.9%,增速回落3.4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53433万平方米,增长14.0%。房屋竣工面积39546万平方米,增长20.0%,增速回落0.4个百分点。其中,住宅竣工面积29024万平方米,增长19.2%。
1-6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9502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0%,降幅比1-5月份收窄2.9个百分点;土地成交价款3159亿元,增长10.2%,增速提高5.5个百分点。
上半年房地产开发投资46631亿元同比增长6.1%
二、商品房销售和待售情况
1-6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6430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7.9%,增速比1-5月份回落5.3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面积增长28.6%,办公楼销售面积增长40.5%,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增长13.4%。商品房销售额48682亿元,增长42.1%,增速回落8.6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额增长44.4%,办公楼销售额增长61.6%,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额增长15.6%。
上半年房地产开发投资46631亿元同比增长6.1%
1-6月份,东部地区商品房销售面积3164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2.1%,增速比1-5月份回落8.3个百分点;销售额31375亿元,增长50.8%,增速回落12.1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商品房销售面积17194万平方米,增长30.7%,增速回落2.5个百分点;销售额9372亿元,增长39.6%,增速回落4.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商品房销售面积15461万平方米,增长17.6%,增速回落2.7个百分点;销售额7935亿元,增长17.8%,增速回落2.6个百分点。
6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71416万平方米,比5月末减少75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待售面积减少770万平方米,办公楼待售面积减少86万平方米,商业营业用房待售面积增加44万平方米。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情况
1-6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68135亿元,同比增长15.6%,增速比1-5月份回落1.2个百分点。其中,国内贷款10939亿元,增长1.0%;利用外资66亿元,下降63.2%;自筹资金23816亿元,下降0.1%;其他资金33314亿元,增长38.3%。在其他资金中,定金及预收款18934亿元,增长34.1%;个人按揭贷款11245亿元,增长57.0%。
上半年房地产开发投资46631亿元同比增长6.1%
四、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
6月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称“国房景气指数”)为94.40,比5月份回落0.08点。
表12016年1-6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情况
指标
绝对量
同比增长(%)
房地产开发投资(亿元)
46631
6.1
其中:住宅
31149
5.6
办公楼
3016
10.1
商业营业用房
7229
7.8
房屋施工面积(万平方米)
669750
5.0
其中:住宅
459444
3.4
办公楼
31529
11.2
商业营业用房
92994
8.2
房屋新开工面积(万平方米)
77537
14.9
其中:住宅
53433
14.0
办公楼
3132
16.5
商业营业用房
10542
5.8
房屋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39546
20.0
其中:住宅
29024
19.2
办公楼
1213
7.8
商业营业用房
4805
21.1
土地购置面积(万平方米)
9502
-3.0
土地成交价款(亿元)
3159
10.2
商品房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64302
27.9
其中:住宅
57094
28.6
办公楼
1496
40.5
商业营业用房
3875
13.4
商品房销售额(亿元)
48682
42.1
其中:住宅
41802
44.4
办公楼
2112
61.6
商业营业用房
3852
15.6
商品房待售面积(万平方米)
71416
8.6
其中:住宅
43598
1.8
办公楼
3356
12.5
商业营业用房
15263
23.0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亿元)
68135
15.6
其中:国内贷款
10939
1.0
利用外资
66
-63.2
自筹资金
23816
-0.1
其他资金
33314
38.3
其中:定金及预收款
18934
34.1
个人按揭贷款
11245
57.0
表22016年1-6月份东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地区
投资额
(亿元)
同比增长
(%)
住宅
住宅
全国总计
46631
31149
6.1
5.6
东部地区
26589
17826
4.6
4.8
中部地区
9747
6819
10.0
10.8
西部地区
10294
6505
6.5
2.6
表32016年1-6月份东中西部地区房地产销售情况
地区
商品房销售面积
商品房销售额
绝对数
(万平方米)
同比增长
(%)
绝对数
(亿元)
同比增长
(%)
全国总计
64302
27.9
48682
42.1
东部地区
31647
32.1
31375
50.8
中部地区
17194
30.7
9372
39.6
西部地区
15461
17.6
7935
17.8
附注
1.指标解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完成投资:指报告期内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该指标是按照形象进度原则统计累计数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建筑面积)。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也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待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到位资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实际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及来源渠道。具体细分为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房屋施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多层建筑物的施工面积指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开工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
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土地购置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土地成交价款: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招拍挂”价格和出让价;在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购置面积同口径,可以计算土地的平均购置价格。
2.统计范围
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
3.调查方式
按月(1月份除外)进行全面调查。
4.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要说明
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遵循经济周期波动的理论,以景气循环理论与景气循环分析方法为依据,运用时间序列、多元统计、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以房地产开发投资为基准指标,选取了房地产投资、资金、面积、销售有关指标,剔除季节因素和随机因素的影响,采用增长率循环方法编制而成。国房景气指数选择2000年为基年,将其增长水平定为100。通常情况下,国房景气指数100点是最合适的水平,95至105点之间为适度水平,95以下为较低水平,105以上为偏高水平。
5.东、中、西部地区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
6.增长速度计算
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速度为名义增速,由于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按季进行计算,除1-3月、1-6月、1-9月、1-12月可计算房地产开发投资实际增速外,其他月份只计算名义增速。
(编辑者:zhuxj)
1、凡本网注明“来源:***(非舞钢现货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