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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现实版:银行成高利贷帮凶甚至合谋

 时间:2017-04-18 09:17:39编辑:arince来源:欧普钢网
  视觉中国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克 | 江苏、北京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15期)  高利贷再一次以恶名昭彰的形式登上了各大媒体的头条。  如果换成另一个更为和缓的名词“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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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克 | 江苏、北京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15期)

  高利贷再一次以恶名昭彰的形式登上了各大媒体的头条。

  如果换成另一个更为和缓的名词“民间借贷”,也许更利于问题的讨论。

  高利贷为什么被允许?

  民间借贷,历史悠久的融资方式,其初衷是帮助亲友或熟人暂时摆脱生活困境或者满足临时资金需求。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近年来被官方承认“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央行有关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其界定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资深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民间借贷方式灵活、渠道多样,因而广泛存在于城市和乡村。“国家从来就没有、相信今后也不会禁止民间借贷,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银行信贷在社会资金配置上的不足。”

  但与民间借贷如影随形的还有“非法集资”“流氓讨债”,高利贷更被视为洪水猛兽。

  “实际上,除了亲友之间的互助型往来,几乎所有的民间借贷都是高利贷。”上述业内人士解释说,“‘高利’就是‘高于银行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24%是‘司法保护区’,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年利率是‘自然债务区’,这是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而作出的人为规定,并不是什么科学研究成果;超出‘上限’的部分‘不受保护’而不是‘追究刑责’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事实上,中国古代就有类似界定,例如,清朝的年利率24%是民间认定标准,36%则是官方的规定尺度。

  为什么民间借贷的利率会超过正规银行?因为民间借贷的成本和风险都明显高于后者。“本金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尽管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但放贷者还是会通过各种渠道集聚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大型企业甚至直接来自银行,这些有偿使用的资金都会形成较高的运作成本。另一方面,借贷关系仅靠基于熟人社会的信誉维持,贷款的真实去向也难以完全掌控,坏账风险极大。”在该资深业内人士看来,“抛开法与非法之争,高利贷是一种商业行为和契约关系。尽管在很多情况下借款是‘出于无奈’,但不可否认都‘基于自愿’——一方想得到本金,一方想要利息,不应当简单地认定为‘乘人之危’。大部分的高利贷是短期交易,借款人是计算过自己的‘投入产出’的。”

  现实中,许多借款人所借的高利贷都被用于“倒贷”。所谓“倒贷”是指银行贷款的“借新还旧”,而在“倒贷”过程中,民间借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过桥”作用。比如,企业的1000万银行贷款即将到期,想要续贷必须如期归还该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但企业账户只有800万,这时,企业就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获得200万临时借款,银行续贷后再予以归还。因此,“倒贷”成为民间借贷的一项常规业务。“银行还贷到续贷通常时间都会很短甚至只有几天,‘倒贷’借款产生的利息绝对值也就不会很高,所以10%甚至更高的月息都会有人敢借。”

  然而,如果在“倒贷”过程中金融机构没有信守续贷承诺,往往会造成“倒贷”借款无法归还,最坏的结果甚至会致借款人资金链断裂。

  巨额的利息、暴力的催债手段随之出现,高利贷之“恶”也由此而来。

  暴力催贷为何屡屡发生?

  一位小额贷款公司的老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高利贷的催债手法确实无所不用其极。不过,民间借贷的资金循环总体还是良性的,否则无法解释它为何能够绵延不绝。

  “毋庸讳言,敢于发放大额高利贷者肯定是要‘两头有人’的——一方面能动用公共权力到银行强行划拨借款人账款以还贷;另一方面则是利用社会人员对借款人‘强制执行’或施以‘教训’。”这位老板说,“利率超出国家上限的高利贷往往是底层百姓和中小企业‘最后的融资渠道’。一般而言,在与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洽谈交易前,借款人都曾有过向国有银行等正规机构求助未果的经历,对他们而言,‘利率高低’已经让位于‘能否贷到’。这样一些资产和信誉都无法打动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放款以后不能及时收回的概率非常之高,因此放贷一方早已为此做出预案。实际上,‘高利’当中就预留了‘贷后管理’和‘坏账准备’的成本,这一点往往不为外人所知。”

  据上述资深业内人士介绍,民间借贷已经形成相对封闭的运行体系和共同遵循的游戏规则,参与各方都希望能够以自决的方式维持某种平衡,于是我们看到了躲债者与讨债者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种种较量。“欠债还钱”作为民事纠纷,“不告不理”是法院的基本原则;“纠纷”不上升为“案件”,公安机关也有“不可随便”的内部规定,如《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等等,所以我们听到了警察“要债可以、打人不行”的“格式化”警示。

  在民间借贷总量不断攀升的同时,消除违约风险的“专业队伍”不断增加,有媒体甚至惊呼中国出现了黑社会性质的“催客大军”。某电视台2016年底的一次调查报道称,催债已经形成产业:“催客”甚至在网上建立专门社区,将暴力催债作为培训课程广泛传播。记者还注意到,已有私力救济团队获得承认转化为社会组织,更有自诩“最有技术含量”的“讨债公司”试图向新三板进军。

  值得警惕的是,由此而生的暴力冲突。

  经济学家陈志武及彭凯翔、林展2014年在《经济研究》上发表了《民间借贷中的暴力冲突:清代债务命案研究》一文。该文利用清代1732—1895年间“刑科题本”中的命案记录对民间借贷双方的关系进行了定量分析,结果表明,高利贷引发的命案中贷方死亡比例远高于借方,具体数据是:利率为0到24%区间时,贷方与借方死亡概率基本一样;在24%至36%利率区间,贷方死亡率约62%;而如果利率超过36%,约80%的时候是贷方被借方打死。

  这虽然是基于历史的分析,但对当下现实显然具有警示意义。

  银行是高利贷的帮凶甚至合谋?

  这些年来,虽然高利贷遭受种种批判,但民间借贷的强劲需求并未因此而减少,其根源仍在于正规渠道的信贷供给结构的明显失衡。

  银监部门的一位官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工、农、中、建几大银行在计划经济年代确有相应分工和规定义务,银行名称就带有明显的历史印记。但这些银行早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名副其实的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因此,满足什么样的资金需求银行会有所选择而不是无条件供给。一位行长还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出了很难“上得了台面”的苦衷——政商关系非常敏感,没有十足的收贷把握谁也不敢随便表态,“银行的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除了信用风险还有道德风险。”

  然而,“不同的声音”却十分尖锐——有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大量的民间借贷资金实际上就来自银行。一些大型企业能够非常轻松地从银行贷出款项,这些贷款并未实际流向该企业的实体投入,却通过民间渠道变成了放贷资金;一些企业上市以后资金十分充裕,但这些资金往往会通过银行进行“委托贷款”。有报道引用银监会负责人在相关会议上的说法,称此类用于投机套利的资金金额高达“数万亿”。

  一位企业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非大型或垄断行业的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难度很大、风险更大。“评估确认的资产是8000万元,但银行只肯将其以1800万元的价格抵押,你敢不敢要这笔放贷?不能如期还贷,银行方面有权拍卖资产,‘贱卖’了家产你何处申冤?”该负责人还透露,社会上已有专门与银行坏账处理“业务配套”的公司,“不良资产”遭遇拍卖时立刻就会有“操盘手”排队等候。

  大银行青睐大企业几乎已成定律且并不违背趋利避害的商业逻辑,即使国有银行放下身段,其新增客户也只会限制于“发展前景明朗、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绝大部分中小企业仍然无人搭理。

  一边是中小企业嗷嗷待哺,一边是民间资本体外循环。一份出自全国工商联的《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显示,60%以上的中小企业依赖非官方渠道获取资金,而中小企业贡献着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

  不可否认,相当多的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满足了融资需求。基于这一现实,如何对民间借贷进行合理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务之急。

  业内有专家建议,打破现有金融体系的垄断格局,让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一道在法治的框架内以“通透运行”的方式共同形成更为良性、有效的金融供给体系和信贷运作机制。至于利率水平可交由市场规律调节,从而使其反映金融市场 的真实需求和实际风险。持此类意见的学者还认为,市场规模以万亿计的民间借贷公开加入竞争极有可能促进国有银行的机制转变,而供给覆盖更为广泛、金融价格更为合理的格局又会反过来拉动民间借贷利率进入理性区间。

  早于2008年,央行等部门就研究起草了《放贷人条例》,希望以此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但因与《贷款通则》等现有法律法规存在冲突而不见下文。还有专家一直在建议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制定保护金融消费合法权益、抑制民间借贷野蛮生长的《债务催收法》,但迄今为止也仍是纸上谈兵。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还注意到,中国工业行业平均利润率长期在6%—7%低位徘徊,近两年进一步下滑至6%以下。实际上即使按照国有银行现行的最低利率标准,工业行业不少企业的经营利润也无法完全抵充贷款利息,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增加有效供给来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才能真正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而这一理想的实现亦有赖于金融行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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