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新办法 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应15日内办结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16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已由广东省政府公布,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与1995年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相比,《办法》将人事争议纳入范围,并在预防、调解、仲裁制度机制等方面有不少创新与完善。
■新快报记者 沈逸云
通讯员 粤仁宣
亮点一
基层调解3日内开展15日内办结
作为经济、人口、流动就业大省,广东每年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30多万件,涉及劳动者约50万人,调解成功率超过65%。其中,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约为10万件,涉及20多万名劳动者。《办法》实施将助推劳动人事争议简便快捷解决。
《办法》强调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化解。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的诉求;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需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建立多元化调解体系、推进社会化调解;调解保密等。
在调解快捷便利方面,《办法》规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应当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3日内开展调解,15日内办结。
亮点二
仲裁管辖由县市区仲裁委兜底
保障调解与仲裁程序的顺利衔接,是确保争议法治化轨道有效解决的关键。这方面,《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调解不成功的,调解组织应当同时为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协助。二是仲裁机构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办理仲裁申请的收件或者受理工作。三是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材料齐备的,仲裁机构可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审查确认后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此外,与之前相比,《办法》对仲裁管辖范围更加明确。对于级别管辖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兜底管辖。
亮点三
首次规定简单案件可书面审理
为了进一步促进仲裁效能提升,《办法》对制度机制进行了创新完善。记者了解到,《办法》首次规定了书面审理制度,简单案件可以书面审理。“当前,仲裁案件除庭前调解结案外,一般均要开庭审理。”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实施后,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质证辩论权的前提下,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同时,按照《办法》规定,仲裁文书公告送达时间从现在的60日缩短至30日,集体案件可布告送达仲裁文书,在用人单位住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有关文书,布告张贴次日即视为送达。
亮点四
无故拒绝到庭将承担不利后果
《办法》首次确立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需留意的是,《办法》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规定案件多发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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