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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业面临更严格差别电价(附限制类、淘汰类装置)

 时间:2017-01-05 01:09:50编辑:arince来源:欧普钢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有关要求,促进钢铁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决定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

(一)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3元提高至0.5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二)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0.5元。

(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四)若今后国家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差别电价执行范围随之同步调整更新。

二、推行阶梯电价政策

(一)结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其他类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对钢铁企业生产用电按工序能耗分别设定三档电价,其中:第一档不加价,第二档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每千瓦时加价0.1元(具体见附件)。

(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阶梯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三、加强分工协作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等规定,对省内上一年度钢铁企业生产用电情况开展统计、核查,逐个甄别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名单以及确定“其他类钢铁企业”的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商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前及时明确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二)省级电网企业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名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加价标准,按照钢铁企业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将收费情况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备案。

四、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加价电费资金

因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归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奖励钢铁行业先进企业、支持钢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自行降低钢铁企业的用电价格。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名单以及“其他类钢铁企业”的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钢铁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电网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加价电费资金。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力量不定期对钢铁企业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必要时组织开展交叉检查。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对钢铁企业执行的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钢铁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

钢铁部分)

限制类

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含铬质耐火材料

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

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

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的项目,单炉7.5万吨/年以下、每组30万吨/年以下、总年产60万吨以下的半焦(兰炭)项目

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

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9、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

20、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企业

淘汰类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西部地区3.8米捣固焦炉可延期至2011年);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

6、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

7、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8、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9、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0、化铁炼钢

11、复二重线材轧机

12、横列式线材轧机

13、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14、叠轧薄板轧机

15、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16、热轧窄带钢轧机

17、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18、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1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1、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22、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3、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

24、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2012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25、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

26、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27、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

28、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2012年)

29、1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锰铁高炉

30、煅烧石灰土窑

31、每炉单产5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

32、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

33、单条生产线规模小于20万吨的铸铁管项目

34、环形烧结机

35、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化炉)

36、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下的化合槽(2011年),化合槽有效容积150立方米以下的生产设备

37、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012年)

38、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012年)

39、6300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电炉(2012年)(国家贫困县、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2014年)

40、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

41、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

42、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以上、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上、170立方米及以下的倾倒槽(2014年)

43、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44、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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