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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千亿负债破冰债转股 钢铁煤炭难大规模推行

 时间:2016-08-17 15:55:30编辑:arince来源:欧普钢网
导读:与上一轮债转股“政策性一刀切”不同,这一次债转股思路是市场化、一企一策、政府不兜底。中钢集团有望成为本轮债转股首例尝鲜的央企。16日上午,中钢集团一位不愿具名的高层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

 

导读:与上一轮债转股“政策性一刀切”不同,这一次债转股思路是市场化、一企一策、政府不兜底。
中钢集团有望成为本轮债转股首例尝鲜的央企。
16日上午,中钢集团一位不愿具名的高层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确认,目前,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方案确已上报,但在未获正式批复前,债转股具体方案无法透露,“但中钢成为债转股第一例尝鲜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随着债转股方案近日上报国务院,新一轮债转股的帷幕已经拉开,与上一轮债转股“政策性一刀切”不同,这一次债转股思路是市场化、一企一策、政府不兜底。
有望首例尝鲜债转股
从2014年9月被曝出债务逾期的风波至今,中钢集团近2年来一直经受着债务危机的考验。
8月15日,财新报道,“经过近两年的谈判,负债近千亿中钢集团债转股方案基本落地,目前有关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很快将有实质性进展。”
16日,中钢集团一位不愿具名的高层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确认,目前,债务重组方案确已上报,但在未获正式批复前,方案中债转股等具体内容无法透露。
由于钢铁矿业陷入10年来最冷寒冬,加上前些年扩张太快管理不善,中钢集团于2014年9月被传出债务逾期风波,在债务多米诺效应下,风波逐渐演变成危机。
2014年国庆后,中钢集团新一届领导班子开始推进改革和重组,试图带领中钢走出债务危机。截至2014年12月底,中钢集团及所属72家子公司的债务总额逾1000多亿元,其中金融机构债务近750亿元,牵涉境内外80多家银行,还有些信托及金融租赁公司。
在银监会、国资委等部门协调下,由中国银行牵头成立了债委会,与中钢方面共同协商制定债务重组方案。“一家在行业寒冬中陷入困境的企业,分别与几十家银行谈判博弈,最后拿出一套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非常不容易。”当时一位中钢内部人士曾如此向记者感慨。
3月底,这份来之不易的重组方案被上报到银监会、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待批。总体方案中,包括几十家银行谈成的减债、展期、债转股等条款,最终债务规模有望降至600亿元左右,其中,债转股的比例大约占到一半,展期的部分债务时限为6年。
但一位接近债委会的机构人士16日向21世纪经济报道透露,“当时国内连续发生渤海钢铁、东北特钢等多起债市违约案例,而债转股的相关文件又尚未出台,中钢债转股在内的债务重组方案一度出现反复而被搁置。”
在等待了3个月之后,关于中钢债务方案上报的消息再次传来。上述中钢高层人士称,方案何时才能获批现在仍是未知数,但随着中钢集团的经营情况转好,债转股文件征求意见完毕之后,相信会很快有进展的。
如中钢集团此次债务重组方案能顺利获批,标志着时隔17年之后,国内首例钢矿央企将依照法规政策再次试水“债转股”,这也意味着,新一轮的债转股,正式破冰拉开帷幕。
债转股方案不会大规模实施
“中钢债转股方案的落地,对钢铁行业到底能有多大的借鉴意义,仍有待进一步观察。”一位钢铁行业分析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钢铁企业总负债超4万亿。在该分析师看来,债务问题是目前钢铁行业去产能、去杠杆的核心问题之一,如果妥善有效的解决债务困境,将更有力的推动目前国内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进程。
今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表态,“可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债转股一度成为热词并引发资本市场关注。
但随后出现的中铁物债务违约等事件,让市场对债转股产生了争议,反对的声音认为不能让“僵尸企业”借债转股来逃废债,甚至最后成为化解产能的障碍。权威人士5月罕见针对债转股发声:“不要动辄搞债转股。”关于债转股的讨论暂时告一段落。
8月初,银监会就《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最受关注的一点是:“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地方AMC,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这份文件提出,对资产负债率较高、在国民经济中占主要地位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支持AMC和地方AMC,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开展债转股工作。
而近日上报国务院的债转股的指导意见,则对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进行了限定。
财新报道称,“在最新的方案中,取消了此前传闻的债转股试点规模的条款,强调‘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适用债转股的债权以银行贷款为主,债券等是否纳入则由参与方自主协商。针对临时有困难、但有前景的企业降杠杆;政府不强制拉郎配;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政府不承担损失兜底。”
上述分析师认为,市场化、一企一策及政府不兜底,就表明未来债转股不会是一刀切式的大规模实施,只会分地区、分类别的骨干、龙头企业里试点进行。但他强调,关于骨干企业和僵尸企业的定义,仍需要进一步厘清。
按照上述银监会的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显然僵尸企业是不适合进行债转股的。但问题,哪些是僵尸企业呢?目前各部委仍没有一个清晰、可量化的指标。
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郑志斌在采访中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强调,目前,除了谁能转的问题之外,还有“如何转、转多少及如何退出”等问题,仍需有关部门对《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法律进行修订,为下一步债转股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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