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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间借贷纳入法治轨道,不能再等

 时间:2017-03-31 16:53:00编辑:arince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山东聊城于欢母子因高利贷催收受辱,为人子的于欢愤而刺死施暴者,法院未采纳“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有关案情和判决经媒体披露后,瞬间引发了民间舆论对于欢母子的普遍同情,民意因此沸腾。
  山东聊城于欢母子因高利贷催收受辱,为人子的于欢愤而刺死施暴者,法院未采纳“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有关案情和判决经媒体披露后,瞬间引发了民间舆论对于欢母子的普遍同情,民意因此沸腾。目前山东高院已经受理该案的二审,最高检派员调查,并于3月29日通知此案的双方相关人士可到山东高院查阅卷宗,显示了当局打算公正公开重审此案的态度。  从普通人朴素的情感和对正义的认知出发,于欢母子的遭遇值得同情;本案中舆论与司法积极互动,对于推进法治建设亦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互联网增加了信息透明度,活跃的民间借贷浮出水面,高利贷引发的非法暴力催收如影随形,其严重程度,亦令公众触目惊心。  许多人不仅同情于欢母子受辱,也为于欢母亲苏银霞作为小企业主面临的实体经济困境而扼腕。他们呼吁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重视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困境;银行不应当嫌贫爱富,应当把信贷资源向中小企业倾斜;甚至认为此案中,银行监管部门更应积极作为,承担责任。  同时也有论者,认为苏银霞借高利贷实为市场主体双方的行为。比如一位知名的论者说道:“一个人信用不足,或急需资金救急,银行不借,亲友不理,只有高利贷肯借你钱,这是市场之善,不是恶。”  需要厘清的是,公共舆论关注的“刺死辱母者”事件,或者说目前仍在司法程序中的“于欢故意伤害案”,所要查明的主要事实,在于案发当日源大工贸(苏银霞经营的企业)接待室里发生的一连串冲突,在报警后未能得到保护,母亲受辱,及其子的私力救济,最终造成另一生命的死亡。换言之,引发冲突的是暴力催收逾越了界线;苏银霞借没借高利贷,与于欢所应受到的公正审判无关。  进而,我们既不能因为母子受辱,而同情苏银霞的经济处境和经济活动;也不能因其经济处境和经济活动,而认为其受到的极端人格侮辱和非法拘禁是“咎由自取”,甚至以此作为评判于欢私力救济的道德基础。  既然“高利贷”无关辱母案公众陈情和司法裁判要旨,那么,我们可以心平气和地谈一谈如何看待高利贷的问题。  首先,苏银霞可不可以不借高利贷?现在的环境下,她恐怕别无选择。据报道,于欢的姑母坚持说苏银霞“是干实业的”。由于近年来当地实体企业面临的环境恶化,这家2012年“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只能与园区内众多资金链断裂的企业一道互相担保贷款,由此陷入多起法律纠纷。从该企业所处行业来看,案件爆发之时正是行业最低谷,苏银霞借高利贷,是为了“倒贷款”,也就是借新还旧,暂时还上银行贷款,再申请新的贷款;但是事后银行新的贷款却没下来,资金链一下断了。  其次,银行为何要抽贷?可不可以抽贷?当前银行业同样面临着资产质量下行的严峻考验。一方面贷款需求减少,好的信贷资产更加少;另一方面存量的贷款不良率居高不下,一些过去对公业务比较激进的银行已经到了要下决心处理问题贷款、主动暴露风险的时候。在这种状况下,银行从上到下都有考核压力,甚至发生了某银行地方支行贷款收不回来,支行长自缢的极端个别事例。小企业风险难以识别,本来成本就高,而且一旦发生违约,往往集中连片的爆发。考虑到聊城地区的实际情况,银行依据风险来判断的抽贷行为,是避免不了。  接下来,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政府能解决的吗?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但从一般经济金融规律看,小企业天然融资难、融资贵,这是其风险特征和小企业贷款的市场化定价决定的。强制性地要求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倾斜,无论是增加数量还是压低价格,其后果都是徒增道德风险,提高银行坏账率,并且增加那些能够给小企业贷款准确定价的金融业态进入这个细分市场的壁垒。  更好的做法是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一定程度上降低小企业贷款的成本和风险,扩大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科技、大数据,是近年来一些新的技术手段。但无论如何,这些技术手段仅仅是解决局部问题,即识别出小企业群体中那些比较优质的客户,为它们提供差异化的信贷服务。本质上,银行需要厌恶风险。站在全局来看,这些技术手段的引进和体制机制的改革,无法在短期内真正解决普遍意义上的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银行业的监管者银监会,以及货币政策制定者人民银行,负有微观领域解决“一难一贵”问题的责任吗?银监会的主要使命是负责银行的审慎性监管,要守住银行业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央行承担的是更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职责,货币政策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些使命决定了银监会和人民银行需要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负责,无法将改善微观领域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作为主要的政策目标。实践中,银监会通过窗口指导,央行通过差异化的准备金制度,引导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三农”的信贷需求,也已经是特殊化的政策,再进一步,则可能扭曲信贷市场的价格信号,带来更长远的弊端。虽然打击非法集资的办公室放在了银监会,但银监部门实际并无监管力量来应对星火燎原的民间借贷。  最后,回到民间借贷的问题上,市场的问题终究要靠市场解决。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但是现在一线城市许多新兴业态的创业者,“三五个人一条枪”的团队,也能获得动辄上千万元的风险投资。那些成规模的项目,到了C轮、D轮,几乎是投资者踏破门要给钱。这正是市场选择的力量。新兴业态有高速增长的预期,创业者与风险资本结合,已经是一条比较清晰的路径。  传统产业的小企业怎么办?中国仍然是制造业大国,一大批中小企业产品单一、市场单一,难以对抗周期性风险,特别是当前这一轮转型的长周期。企业家也是人,往往依赖过去的经验,对当前的长周期没有做好准备,有的如苏银霞还盘算着四处借钱,“熬过去”,等待周期复苏时可能带来的生机。最后财务成本越来越高,却看不到寒冬的尽头,终于不堪重负。这也正是市场残酷的一面。  既然有需求,民间借贷有其合理性。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从来存在,关键是怎样制定借贷和催收行为合理合法的边界。对于苏银霞同样处境的企业家,风投不会投,银行避之不及,唯有靠民间借贷来延缓危机的爆发。放贷人有合法使用财产的权力,但究竟个人放贷的行为边界在哪里?法律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我国迄今为止未出台“放贷人条例”,也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不到确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方面放贷人时刻要面临违约甚至“老赖”的风险;另一方面放贷人常常诉诸于处于灰色地带甚至明显涉黑的催收手段,侵害借款人人身权利的恶性事件不断。从借贷宝的大学生“裸条”,到于欢母子受辱,皆是非法催收的恶果。  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脱离了法治,无异于弱肉强食的黑暗丛林。法治的含义,在于社会共同遵守的契约底线。财产权不容侵犯,人身权利亦不容侵犯。大企业不能恶意逃废债,小企业主和个人,也不能利用信息优势,骗取贷款、恶意违约。银行以及民间放贷人,应当使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财产权,如果催收的手段超越维护财产权的必要限度,进而侵犯了借款人的人身权利,那么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将民间借贷这种市场自发行为,纳入到法治轨道,不能再等了。 编辑:曾巧巧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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