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当警惕侵犯危困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关于危
最近债务违约频发,一些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来解决和债权人的矛盾,但在过程中严重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中央层面要着力处理好这个问题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关于危困企业的处置,我想谈三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危困企业的出现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对不同类型危困企业的处理是目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难点、重点。危困企业是经济中的常态现象,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包括在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如此。
“危困企业”是一个比“僵尸企业”更大的概念,“僵尸企业”应该被包括在“危困企业”当中。
我把危困企业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叫“资困企业”,是指现金流短缺,在短期内发生偿付性危机的企业。第二种叫“债困企业”,一个企业的负债太重,企业的债务利息甚至超过本金,使企业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第三种叫“营困企业”,这种企业的困境往往是由经营管理特别是成本控制上出现问题而引发的。
在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阶段,各地区领域都出现了上述三种企业,这已成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主要障碍。对危困企业的处置,已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难点,对于整个宏观经济的改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都非常重要,这也是下一阶段要着力改革的方面。
第二个观点,危困企业在中国存在于三个领域中。这三个领域的危困企业在政策面或者法律面的特点是不同的:
第一个领域是政策面的危困企业,就是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在着力解决的僵尸企业。目前,钢铁和煤炭两个行业去产能的实际效果不是太好。前几天在发改委主持的部际联席会上透露出来的信息,前7个月,在这两大领域中,钢铁产能只去了47%,煤炭产能只去了38%。今年的全年去产能的任务,粗钢产能是4500万吨,煤炭是2.5亿吨,现在一半都没有解决掉。
目前,政策面做得不是很顺利,有很多原因。首先对于政策面去产能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很多地方还有认识误区,比如错误地认为,产能如果保护下来,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利,是一种政绩。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各界对于去产能的工具,特别是政策工具、金融工具认识不够。最近债务违约频发,例如东北特钢,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来解决和债权人的矛盾,但在过程中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除东北特钢外,还有一大批债券违约,违约数额都在几十亿、百亿,中央层面要着力处理好这个问题。
第二个领域是资本市场的危困企业,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中的大量ST公司中,相当一批可以称为危困企业。这些企业也是连年亏损,企业在经营上、债务压力上和短期资金链上都出现了问题。这些企业利润连续几年为负数,本来应该退出资本市场,但是我们在监管理念上和法律环境上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另外,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还有价值,这就出现了危困企业的上市公司拼命给资产负债表注水的方式,来改善资产负债表,如果仔细研究,很多ST公司都存在注水问题。
第三个领域是法律领域的危困企业,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公司法》第10章里第181条到184条中的企业。现在有一个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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