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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实施债转股条件不成熟

 时间:2016-09-22 10:14:00编辑:arince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随着去杠杆、去产能向纵深推进,债转股成为监管部门化解风险的工具之一,新一轮债转股正在徐徐拉开帷幕。针对当前产能过剩国企实施债转股所面临的问题、风险以及对策,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了中国钢

  随着去杠杆、去产能向纵深推进,债转股成为监管部门化解风险的工具之一,新一轮债转股正在徐徐拉开帷幕。针对当前产能过剩国企实施债转股所面临的问题、风险以及对策,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会长李新创、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殷剑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受访专家认为,实施债转股应明确两个名单,一个是试点银行的名单,一个是债转股企业的名单。债转股的对象只能是确有改善前景的行业和企业。应该用破产法和债转股方案划清“僵尸企业”和“非僵尸企业”的边界,对于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企业,可划入债转股的名单,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改善其治理结构,最终在资产端改善企业盈利;对于政企不分、没有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法以市场化方式加快出清。

  大规模实施条件不成熟

  中国证券报:债转股在推进供给侧改革和国企改革过程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实施债转股的条件是否已成熟?

  殷剑峰:根据我们的统计,2015年我国非金融部门的杠杆率(负债/GDP)为233%。其中,居民、非金融企业、政府分别为40%、162%和31%。同期,美国非金融部门的杠杆率也是233%,居民、非金融企业、政府的杠杆率分别为77%、67%和89%。相比之下,我国的去杠杆问题主要是去非金融企业的杠杆。在我国非金融企业的负债中,国企的负债占70%以上,所以,进一步看,去杠杆的核心是去国企的杠杆。从理论上说,如果企业的资产利润率高于负债的利息率,则企业的杠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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