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钢铁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精神,积极有效化解我省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浙江省是用钢大省、产钢小省,钢铁产能不大,以特钢为主,技术装备水平较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截至2015年12月,浙江具有炼钢产能的钢铁企业34家,其中国有企业2家,民营企业32家;从事具有炼钢产能的钢铁行业职工35228人;炼钢产能2315万吨,粗钢产量1859万吨,炼钢产能利用率为80.3%。受国内普遍性产能过剩影响,我省部分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钢铁行业亏损面达到50%。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压减钢铁产能300万吨以上,产能利用率提高到85%以上,钢铁企业数减少到20家左右;完成杭钢集团半山钢铁基地搬迁和转型升级,推进宁波、温州、丽水等地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引导向沿海、沿港布局;推动宁波、温州、湖州、嘉兴、衢州、丽水等地建设若干个技术先进、特色鲜明、错位竞争的钢铁产业基地;钢铁产业发展质量明显提升,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经济效益明显好转,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
三、主要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实行严肃问责。已列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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