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12月12日,财政部公布了对北京等9个地方中央大气污染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结果,并披露5个典型案例,包括安徽省10个县(区)将用于秸秆焚烧的专项资金违规用于人员经费及单位奖励、工作经费等保障类经费,金额高达2.19亿元。另外,257.11万元专项资金挪用于与秸秆禁烧无关的办公楼维修、招待等。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2013年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了支持地方治理大气污染,当年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13、2014、2015年中央分别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0亿、98亿、106亿元,今年财政部提前下达2016年专项资金50亿元。
为了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于2016年5月组织部分专员办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财政部称,本次检查的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获得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39.4亿元,占比94.25%。检查组实地检查项目涉及中央专项资金80.72亿元,检查覆盖面为34%。检查共涉及资金分配管理部门和单位121个、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719个。
此次财政部更是披露了违规使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五个典型案例,涉及问题主要集中在专项资金被骗取、挤占、挪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
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方面,财政部称,安徽省谯城区、利辛县、灵璧县、泗县、五河县、怀远县、阜南县、太和县、寿县、霍邱县等10个县(区)扩大开支范围,2014-2015年在用于秸秆禁烧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人员经费及单位奖励、工作经费等保障类经费2.19亿元,其中2014年7700万元,2015年1.42亿元。
天津市环保局扩大开支范围,2015年在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425万元用于黄标车淘汰工作中产生的交通、邮电、办公等费用。
在挪用资金方面,安徽省谯城区、利辛县、灵璧县、泗县、五河县、怀远县、太和县、寿县等8个县(区)将257.11万元专项资金挪用于与秸秆禁烧无关的办公楼维修、招待、新打机井、购买变压器等其他事项,其中2014年90.58万元,2015年166.53万元。
另外,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及下属分局为完成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度,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向相关项目单位拨付2013-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4679.03万元。
财政专项资金“以拨代支”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虚列财政支出,这种做法早已被财政部所禁。
此外,财政部还披露,河南省郑州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集中采购186辆小型垃圾压缩车,其中分配给中原区的25台小型垃圾压缩车因车辆型号无法与垃圾站对接等原因造成车辆闲置,涉及专项资金762.5万元。
对于上述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将采取三大举措。
首先财政部将对上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被骗取、挤占、挪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补助资金,责令相关地区进行整改。
其次,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督促地方根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从制度上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项目管理施行全流程控制。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为了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今年8月初,财政部和环保部以加急形式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取代了2013年的旧办法,强化资金监管,对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
最后,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强化管理和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惩戒力度,保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从严查处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财政存量资金在基层财政和项目单位沉淀。
(编辑者:zhu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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