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家钢企因排污被罚款
近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晋环法罚字[2016]112号”“晋环法罚字[2016]113号”“晋环法罚字[2016]115号”等三项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书称,因违规问题,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分别处以2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的罚款。
信息显示,经查,2016年8月25日,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抽测,发现该公司1#、2#机头脱硫塔出口排放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29mg/m3,超标1.58倍。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表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16年12月13日。
信息显示,2016年8月17日,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抽测,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1#回转窑尾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00mg/m3,超标2.33倍。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表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对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16年12月13日。
信息显示,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12月2日对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1380m3高炉及配套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表示,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对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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