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奖补资金的使用,财政部这样说
12月27日,财政部就2016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财税支持政策的相关问题作了统一答复和说明,其中包括“是否设立‘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基金’? ”“是否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给予河北省倾斜支持?”等焦点问题和建议。
扩大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化解钢铁、煤炭产业过剩产能,应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建立市场化调节产能的长效机制,财政资金支持主要用于人员安置,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不宜将奖补资金用于弥补拆除设备资产损失、债权债务清偿等。此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明确,专项资金由地方和中央企业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排,具体使用范围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因此,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将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纳入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
钢铁和煤炭是重要基础性产业,产业过剩矛盾尤为突出,涉及人员安置问题多,因此,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钢铁、煤炭行业人员分流安置,不能用于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目前也难以设立相关专项资金。
是否安排政策性的长期低息信贷资金专项支持河北企业兼并?
近年来,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立足政策性银行职能定位,不断加大对河北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截至2016年3月末,进出口银行在河北地区信贷项目共计25个,贷款余额72.5亿元;农业发展银行在河北地区累计支持企业共855户,贷款余额894.87亿元。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支持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河北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对于是否安排政策性的长期低息信贷资金专项支持河北企业兼并的问题,需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区域发展实际、项目具体情况等因素统筹研究。
提档升级、非钢项目以及钢结构项目是否有新的财税政策支持?
关于对保留钢铁企业新上的提档升级和非钢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钢结构建筑给予适当补贴,目前均没有相应的资金渠道。按照国务院有关清理整合专项财政资金、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等要求,不宜新设立相关专项。
关于对特殊地区加大财政定向转移支付力度,在现行政策中已有体现。中央财政在分配转移支付时,已充分考虑各地区资源、环境等实际情况,如目前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建立内在“自动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因治理环境、减少污染、控制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等以及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自动放大该地区的标准收支缺口,其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也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转型发展成本的自动补偿,促进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加大中央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补贴力度?
为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大气污染治理等工作,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做了以下重点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部署,“十二五”期间,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支持解决职工安置等问题。在奖励资金的测算安排上,已体现了对欠发达地区和任务重地区的支持和倾斜。2014年、2015年河北省获得奖励资金为8.38亿元、11.34亿元,分别占全国的24%和38%,是奖励资金最多的省份。
二、2016年,落实国务院要求,中央财政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及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奖补资金按化解产能任务量、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三项因素测算分配。
三、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以来,中央财政设立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一直将京津冀作为支持的重点,2013-2015年每年安排京津冀资金分别为:40亿元、68亿元、71.3亿元,重点支持国务院确定的散煤替代、燃煤锅炉改造等重点治理任务。
因此,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专项资金要与产能任务直接挂钩、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等建议和要求已在现行政策中得到体现,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推进相关工作。
处理僵尸企业用地政策?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已明确,钢铁、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是否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给予河北省倾斜支持?
2016年我部在反复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报经国务院审定后已正式印发。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两部分,其中:基础奖补资金按化解产能任务量、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三个因素分配,梯级奖补资金和各省超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情况挂钩。因此,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已充分考虑了产能情况,体现了对化解产能任务量大地区的倾斜支持。
是否设立“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基金”?
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三去一降一补”的重要内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我部高度重视。职工安置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十分赞成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中央财政已设立规模为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专项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安置工作。目前,我们已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的去产能目标任务、需安置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测算,拨付了2016年专项奖补资金,并发文要求各地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相应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细则,并向全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专项资金需按规定统筹对地方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
此外,符合条件的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可按规定享受以下补贴待遇:
一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在失业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等。据统计,2015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合计736.45亿元。
二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按规定享受低保待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等,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确保其基本生活。近年来,各级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社会救助制度运行平稳,已将符合条件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范围,切实发挥了社会安全网的作用。2016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1374亿元。
三是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通过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包括下岗工人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升职业技能;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工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2015年全国各级财政已投入就业补助资金880.35亿元。
综上,我们认为有关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得到落实,不宜再另设“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基金”,当前的主要工作在于落实好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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