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措施安置钢铁煤炭行业职工
■ 企业要采取内部分流安置、就业创业安置、内部退养安置和公益性岗位托底等多渠道分流安置方式,帮助职工平稳转岗,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方案》,明确对我区涉及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企业要采取内部分流安置、就业创业安置、内部退养安置和公益性岗位托底等多渠道分流安置方式,帮助职工平稳转岗,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其中,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可参照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的补贴对象和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费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840元;对符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规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按规定申领稳岗补贴。
各地要根据职工就业需求拟订再就业帮扶计划,要为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特别是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各地人社部门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加大创业平台建设力度,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并由企业代收代缴,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各地将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根据服务成效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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