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再推落后产能退出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做好“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于9月1日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附件:公开征求对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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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2016年8月11日
附件
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
退出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淘汰落后产能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部署,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更加注重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更加注重部门联动和落实地方责任,形成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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