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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化解煤钢等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意见

 时间:2016-06-21 13:52:00编辑:arince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可内退  日前,石市出台了《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

  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可内退

  日前,石市出台了《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

  支持企业多渠道安置富余人员

  《实施意见》提到,将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

  支持企业挖掘内部潜力,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可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单独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可将社会保险补助人数由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提高到100%。

  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制定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失业人员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单位长期停产职工也要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期间还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企业不得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能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职工办理内退后,仍然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对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的,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等待退休。选择等待退休的人员,在企业主体消亡时,企业在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应一次性留足本人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按月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代发基本生活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对内部退养和等待退休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给予企业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4050”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支持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吸纳原企业职工达到30%以上的,以及地方国有企业组织分流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的,按规定给予政策倾斜支持。

  企业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免费提供一次创业培训,有针对性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荐和跟踪服务。初次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办小微企业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店铺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按规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孵化服务。

  对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其缴费年限,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失业保险金的50%;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有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帮扶。

  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或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人社部门报告。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对工伤人员,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编辑: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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