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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产能过剩 安监总局等重点整治煤钢行业

 时间:2016-05-27 10:47:00编辑:arince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安监总局:将对钢铁煤炭行业开展执法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6日发布消息称,自2016年5月起到年底前,为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将在全国开展钢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  国家安全监

  安监总局:将对钢铁煤炭行业开展执法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6日发布消息称,自2016年5月起到年底前,为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将在全国开展钢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在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中说,本次执法专项行动的范围是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不含铸钢、铸铁等铸造企业)和所有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

  对于钢铁行业,检查内容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第二条提及的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第五条提及的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5个问题,以及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其他风险和隐患。

  对于煤炭行业,重点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节假日停产和恢复生产方案及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煤矿瓦斯防治制度、瓦斯抽采措施、防突规定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存在接续紧张开采、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而组织生产等问题。

  环保部将对煤钢行业排污费征收进行专项稽查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决定组织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或未将排污费依法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2015年度钢铁行业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煤炭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以及焦化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情况是本次稽查重点。如本行政区域内没有上述企业的,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监管重点选择其他行业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

  关于稽查要求,环保部强调到,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可邀请相关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重点是核算方法及稽查程序。对钢铁企业,在稽查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全面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依规核定排污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煤炭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按以下顺序核定计算:一是使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二是暂不具备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按照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三是不具备监督性监测条件的,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核定。钢铁企业物料衡算可以采用我部2014年印发的《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煤炭行业还可以结合系数法核算排污费。

  稽查过程中,发现被稽查单位存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以及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应当对涉及的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收集相关证据,重新核定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现场核查过程中应详细核对排污单位原料消耗量,能源消耗情况以及产品产量等企业基本生产情况,并根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准确计算各环节污染物排放量。

  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借助国家开展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的契机,重新梳理、核算本行政区域内钢铁、煤炭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确保做到应收尽收。

  关于稽查处理,环保部介绍到,对稽查中发现下级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存在协商收费、定额收费以及违反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问题时,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稽查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整改到位。

  稽查过程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谎报、瞒报排污申报数据的,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稽查办法》的规定,责令追缴或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或未将排污费依法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环保部表示,各省级环境监察部门应首先开展自查摸底,对所有钢铁、煤炭企业均应逐一核查,填写稽查汇总表,连同专项稽查报告,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送我部。2016年11-12月,环保部将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对本次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进行抽查。

  云南:6条具体措施去产能 3年内原则停批新建煤矿

  记者从25日在昆明召开的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推进会上获悉,云南将重点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产能入手,提出加快退出过剩产能、全力做好职工安置等6条具体措施,包括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技术改革和产能核增项目等。

  据介绍,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云南将严禁新增过剩行业产能,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新增产能项目,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技术改革和产能核增项目等。

  同时,云南将推进资源优化配置,对省属国有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资源开发权的项目,凡闲置三年以上未开发利用或者累计投入不足协议总投资10%的,应当无条件将开发权归还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重新引入社会资本建设。

  其中,云南煤炭去产能目标是从现有的11800万吨压减到7000万吨以内,去产能40.7%以上;钢铁去产能将由现有的3000万吨压减到2500万吨以内,去产能16.7%以上。

  据云南省国资委介绍,目前各省属国有企业正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昆钢、云南煤化工集团去产能工作方案已经上报国家发改委。此外,云南将出台化解过剩产能权益保障政策,全力做好职工安置。

编辑: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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