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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企如何应对美“337调查”?

 时间:2016-05-11 10:35:00编辑:arince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美国钢铁公司对中国钢铁企业提起的有关控制产量、价格、伪造原产地和所谓知识产权侵权等指控,完全没有事实根据,且与美方有关立场自相矛盾。钢铁产品是较为成熟的产品,不存在所谓的知识产权纠纷。”在获悉美

  “美国钢铁公司对中国钢铁企业提起的有关控制产量、价格、伪造原产地和所谓知识产权侵权等指控,完全没有事实根据,且与美方有关立场自相矛盾。钢铁产品是较为成熟的产品,不存在所谓的知识产权纠纷。”在获悉美钢铁公司对中国输美碳钢与合金钢产品提起“337调查”申请一事后,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第一时间发声,希望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驳回指控。近日,美国钢铁公司向ITC提出申请,请求对中国河北钢铁集团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等约40家中国钢铁企业输美碳钢与合金钢产品提起“337调查”,并发布永久普遍排除令和永久有限排除令等。在起诉书中,美国钢铁公司指责中国钢铁企业涉嫌实施盗用美国钢铁公司的高强度钢的商业机密等3项行为。

  由于当事方美国钢铁公司是美国最大的钢铁公司,依靠雄厚的经济实力垄断了美国的钢铁市场和原料来源,另一方是在中国市场颇具影响力和绝对市场份额的钢铁企业,且诉由也不同于一般“337调查”最常见的专利侵权,使得案情、背景以及法律等方面均十分复杂。业内人士指出,未来此案无论是否立案,都将对我国钢铁行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此时,中国钢铁企业应联合起来,搜集证据,确定抗辩策略,有效进行抗辩,而不能坐视不理。

  中国企业遭遇调查

  起诉书显示,美国钢铁公司控诉中国钢铁企业涉嫌实施了3项行为,即私下操纵价格并控制产出和出口量、盗用美国钢铁公司的高强度钢的商业机密、使用虚假的原产地名或制造商名称。针对这些指控,美国钢铁公司向ITC提出救济申请,如尽早立案调查,安排并召开听证会议,颁布永久有限排除令、颁布永久禁止令等。

  对于美国钢铁公司的指责,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表示这些指责根本站不住脚。“钢铁是技术比较成熟的传统行业,知识产权风险相对较低,所谓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刘春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钢铁公司之所以此时向ITC提起“337调查”,其背后可能是钢铁产能过剩所引发的系列问题。中国是世界产量第一的钢铁大国,尽管中国近年来一直在为改善钢铁产能过剩而努力,但仍有不少国家认为中国过剩的钢铁产能以及大量钢铁产品出口对其自身的钢铁行业形成冲击,美国就是其中的代表。

  七星天(北京)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龙翔表示,上述三大诉由与常见的“337调查”涉及的专利侵权不同,以其中任何一项诉由起诉的案件在“337调查”中都属于较为少见的案例,而将这三者合在一起发起诉讼就更为罕见。“在过去的十几年时间内,我国企业一直是大量‘337调查’瞄准的对象,这起案件是在全球范围内钢铁产能过剩的大背景下,美国企业对市场利益的巨大博弈。一口气对中国数十家企业提起诉讼,并向ITC递交了大量资料和证据,足见对方处心积虑。”龙翔表示,与以往“337调查”案件调查进口商品是否涉嫌侵犯美国本土工业的知识产权不同,起诉书中夹杂了所谓商业秘密的指控。明眼人不难看出,商业秘密的指控不过是为了增加调查立案的保险系数,该案的关键还是反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等内容。

  积极应诉维护权益

  那么,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美国钢铁公司提起的“337调查”?

  在刘春泉看来,在很多产业领域,美国很多企业都曾指责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多国企业窃取其商业秘密,因此,中国企业此时不要乱了阵脚。具体来说,需要中美律师联合起来研究、搜集证据,确定抗辩策略,有效进行抗辩;希望中国企业抛弃不愿意打官司的文化心理,积极应诉,通过专业律师的努力,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同时,企业也要吸取教训,连传统的钢铁企业都遭遇知识产权调查,那么任何企业都必须注重日常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性工作,只有平时注意一点一滴积累,才能在法庭上拿出证据,积极有效抗辩。中国钢铁企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被排挤出美国市场,对整个钢铁产业来说都是坏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则建议,要针对不同的诉由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对于对方指责中国钢铁企业窃取其商业秘密,可有两种应对方法:第一,中国企业在不泄露自己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证明自己的产品是完全按照自己的技术、工艺、流程生产出来的,没有必要窃取美国的商业机密;第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美国企业必须提供必要、充分、完整、准确的相关证据,以证明中国企业窃取了他们的何种商业机密,以及是如何窃取的。如果他们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符合相关要求,其主张就不能成立。“至于其他指控,同样需要证据。否则,胜诉的就是中国企业。”曹新明表示,当然,在此过程中,中国企业还可以借助协商等途径与美国有关企业进行沟通,消除误解。

  对此,龙翔表示认同。他还认为,在目前ITC的程序规则中,对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节点,主持“337调查”的行政法官往往依据程序规则和相关规定及其在案件初期公布的基础规则和进度表来审理案件和控制案件进程。这一客观情况的存在,可能会使得原告利用ITC规则的漏洞,推迟披露或者反复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导致被告无法尽早形成有效的应对策略,还可能使得商业秘密范围过宽导致开示成本升高,对被告形成非常不利的局面。“这是应对商业秘密案的‘337调查’必须特别注意的一点,中国涉案企业也应有所准备。”龙翔表示,以往经验表明,高度尊重调查程序和积极与行政法官沟通对打赢一场官司非常重要。在美国,行政法官在“337调查”案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尊重调查的取证、控辩等一系列程序对于胜负的影响在很多时候甚至是决定性的。

编辑:实习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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