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之胜提振中国钢企信心
业内人士指出,钢铁产能过剩是全球性问题,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不仅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全球钢铁产能过剩和钢铁产业发展问题,反而会对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造成阻碍。中国钢铁企业要通过法律武器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企业要把握“一带一路”建设等机遇,通过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近日,欧洲法院就湖北新冶钢公司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欧委会以损害威胁为由作出的调查结果不充分,欧盟理事会基于该调查结果作出的征税决定不合法。
这一案件的胜诉无疑让近年来在国际市场上屡受贸易保护主义打击的钢铁企业提振了信心。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在对此事发表评论时也表示,鼓励企业积极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国际钢铁行业处于深度调整期,行业不景气是全球性问题,依靠贸易保护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未来还是要通过国际钢铁行业对话沟通来寻求合作,从而实现互利共赢。
“损害威胁”不成立
欧洲法院在判决中驳回了欧盟理事会等方面的上诉请求,维持初审法院(欧洲普通法院)的判决结果。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上述负责人对此表示,欧洲法院的判决结果表明,欧委会在调查中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和错误适用法律的做法,调查结果和法律原则发生了偏差,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欧盟有关机构应当正确履行法院判决,彻底改正其错误做法。
据悉,这是欧盟首次以“损害威胁”为名通过的反倾销案。2009年10月欧盟理事会发布公告称,裁定中国输欧无缝钢管对欧盟产业构成损害威胁,决定对其征收17.7%~39.2%的最终反倾销税,湖北新冶钢产品的税率为27.2%。2009年12月,湖北新冶钢公司正式向欧盟初审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2月5日,该诉讼被欧盟初审法院正式受理。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傅东辉告诉国际商报记者,在进行反倾销案件裁决时,征收反倾销税的理由是必须对产业造成实际损害。如果是以对行业或产业会造成损害威胁为由采取反倾销措施要特别慎重,必须要有损害肯定会发生的证据。对此,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中有严格的法律适用条件、证据要求。
“从此次判决中可以看出,欧洲法院完全支持中国企业的诉讼请求,认为欧盟以损害威胁对企业征收反倾销税证据材料不足,没有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傅东辉说。
加强合作才能共渡难关
记者在商务部网站上看到,钢管产品领域已经成为贸易摩擦的“重灾区”。今年以来,包括巴西、墨西哥、印度、美国等多个国家对中国钢铁产品实行了“双反”调查或制裁。以印度为例,4月中旬以来,印度商工部先后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板卷、不锈钢板等钢铁产品发起“双反”调查。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上述负责人表示,钢铁产能过剩是全球性问题,各国应当共同应对。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钢铁产能过剩问题,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化解产能过剩并取得了积极成效。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不仅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全球钢铁产能过剩和钢铁产业发展问题,反而会对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造成阻碍。针对境外对中国企业贸易救济调查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做法,中国政府鼓励中国涉案企业积极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中国钢铁企业与境外同行通过贸易、投资、技术合作等形式谋求共同发展,化解贸易摩擦,实现互利共赢。
对于目前贸易摩擦增多的严峻形势,傅东辉表示,中国钢铁企业还是要通过法律武器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他指出,目前,在反倾销案件中的替代国做法对中国企业非常不公平。今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周年,按照世贸组织规定,替代国做法必须如期终止,届时企业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价格来证明自己没有倾销,这对企业而言是个好消息。
兰格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总经理程鸣九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常在全球宏观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就会抬头。他建议,未来中国钢铁企业在积极应诉的同时,还是要借助“一带一路”建设等机遇,通过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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